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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4执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任某、曹某某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任某,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04执491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住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任某,住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曹某某,住呼和浩特市。申请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任某、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2017)内0104执491号执行一案,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的(2016)内0104民初402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任某、曹某某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曹某某身份证号码名字为曹某某,与申请执行不符,无法执行曹某某。经查被执行人任某名下有车牌号为×××号东风雪铁龙牌汽车一辆,本院已于2017年5月24日依法查封,因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本院无法执行且被执行人任某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的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0104执491号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柳 毅审判员 王 琳审判员 冯根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天 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