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82民初1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亚美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毛某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2民初1421号原告:王亚美,男,197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委托代理人:彭进,广东橘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16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第三人:毛某,男,200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关于原告王亚美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7年6月19日向原告发出了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其七日内缴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至今不按通知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 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锦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