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3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桂林信用社与赵淑贤、李现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桂林信用社,赵淑贤,李现国,王晓红,李俊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3228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桂林信用社。住所地:林州市桂林镇桂林村。负责人慈红宁,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逯俊强,该社职工。被告赵淑贤,女,198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李现国,男,198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王晓红,女,197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李俊英,女,197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桂林信用社诉被告赵淑贤、李现国、王晓红、李俊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军喜代理审判员 冯有拴人民陪审员 田鹏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岳小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