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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1民初4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杨安国诉云南双马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安国,云南双马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1民初4242号原告杨安国,男,196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被告云南双马商贸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官渡区广福路新亚洲体育城1号门正对面新亚洲康盛电器商贸城22幢21-22号。法定代表人:马宾。原告杨安国诉被告云南双马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杨安国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双马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安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告杨安国负担;余额25元退还原告告杨安国。审判员  崔光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 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