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826民初1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赵明吉与常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明吉,常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6民初1041号原告:赵明吉,男,197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杭锦后旗。被告:常虹,男,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五原县。原告赵明吉与被告常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赵明吉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明吉撤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计85元,由原告赵明吉担。审判员  何有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雨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