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8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中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邹平长友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邹平长友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1民初8601号原告:中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亚新。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晓帆。被告:邹平长友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常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代表人:于航。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强。原告中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林公司)与被告邹平长友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园林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晓帆、被告保险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物流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园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损失共计24226.5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13日11时30分许,郭红军驾驶鲁M×××××/鲁M×××××号重型半挂货车沿S334线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处与毛兴辉驾驶鲁F×××××/鲁Y×××××号挂车与李永珍驾驶鲁G×××××号轿车相撞,造成路边设备及绿化带、三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郭红军负事故全部责任。鲁M×××××号牵引车和鲁M×××××号挂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郭红军系被告物流公司员工,其系履行职务行为。原告园林公司依据与青岛黄岛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承建了包括受损绿化苗木、绿化用地、绿化园路在内的相关工程,且仍在养护期,相应损失由原告承担。物流公司未到庭未答辩。保险公司辩称:对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对原告主张的合理损失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付,但对诉讼费、鉴定费不予赔偿。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13日11时30分许,郭红军驾驶鲁M×××××/鲁M×××××号重型半挂货车沿S334线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处与毛兴辉驾驶鲁F×××××/鲁Y×××××号挂车与李永珍驾驶鲁G×××××号轿车相撞,造成路边设备及绿化带、三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郭红军负事故全部责任。鲁M×××××号牵引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投保期限自2016年1月5日至2017年1月4日,第三者责任商业险限额为1000000元,且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鲁M×××××号挂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第三者责任商业险,投保期限自2016年1月5日至2017年1月5日,第三者责任商业险限额为150000元,且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原告园林公司与青岛黄岛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承建了包括受损绿化苗木、绿化用地、绿化园路在内的相关工程,且仍在养护期内。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损失的确定和责任的负担。一、损失的确定。原告园林公司的工作人员郑致宏在事发后委托青岛中商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损失进行了评估。青岛中商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8日出具公估报告书,公估意见为:2016年10月13日因事故造成的三者财产苗木、路面的损失价值保险公估意见为:23026.50元,原告园林公司支出评估费1200元。对该公估意见书,被告保险公司对进行评估的程序,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的资质以及所评估依据的鉴材均表示无异议,只是认为公估价值过高,但在庭审中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且明确表示不进行鉴定,请求法院依法酌情判决。对评估费用,认为系间接费用,不予承担。本院认为,保险公司对原告进行财产损失评估的程序,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的资质以及所评估依据的鉴材均表示无异议,且不能举证证明公估结果过高,又不申请鉴定,对该公估报告书本院予以采信。因评估费用1200元,系确定损失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本院予以确认。二、责任的负担。本院认为,原告园林公司和被告保险公司对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均无异议,经开庭审查,亦无不当之处,应予确认。郭红军系履行职务行为,其责任应由被告物流公司负担。被告物流公司在被告保险公司投缴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并投缴不计免赔特约险,因事故造成原告园林公司的苗木、路面等损失23026.50元,以及评估费用1200元,并未超出保险限额,均应由被告保险公司赔付。综上所述,被告物流公司未到庭答辩,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现案件事实已经查明,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中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24226.5元。(应付款至本院,账号:38×××69;开户行:农行黄岛支行;收款单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如未按上述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双倍返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诉讼费406元,减半收取203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江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斌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