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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4执20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启成与李彦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启成,李彦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4执20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启成,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彦谊,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王启成与李彦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1024民初1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彦谊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王启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彦谊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阳县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李彦谊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阳县支行账号中的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率审判员  杨鸿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席 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