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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7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宗林与楼春明、楼兰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宗林,楼春明,楼兰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民初7527号原告:陈宗林,男,198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金星,浙江国权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楼剑君,浙江国权明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楼春明,男,196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楼兰仙,女,197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原告陈宗林为与被告楼春明、楼兰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7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宗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金星、两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宗林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6年10月13日,两被告向原告借款本金40万元,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如逾期归还,承担原告实现债权费用。原告于次日将借款本金4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借款到期后,原告向两被告催讨。2016年12月10日,双方达成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在2017年1月17日(笔误为2016年1月17日)归还本金20万元,余款至2017年3月底前归还。被告支付了2017年1月13日前的利息,但至今分文未归还借款本金及2017年1月14日后的利息。请求判令:一、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28800元(利息按照月利率2%从2017年1月14日起已经计算到起诉日,并要求计算到实际履行日止);二、判令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15000元。被告共同答辩称,本金会还的,利息已付过好几万了,利息希望原告能够免除,律师费就按照合同写的。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及被告的质证意见如下:1、借款协议、借条、收条各一份,用以证明两被告向原告借款金额、借期、利率约定实现债权费用约定;2、银行卡交易明细一份,用以证明原告交付被告借款本金情况;3、2016年12月10日补充协议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达成还款约定;4、结婚证原件一份,用以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5、委托代理合同、代理费发票各一份,用以证明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被告均无异议。两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及原告的质证意见如下:义乌农商银行明细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支付原告部分款项。原告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本院认证意见:双方提供的证据对方无异议,予以确认。但收条称当日收款与银行转账记录不符,不予采信。根据已认定的上述证据,结合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13日,楼春明、楼兰仙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楼春明向陈宗林借得人民币肆拾万元整(400000.00)以现金方式收讫,以银行转账为准。”另,楼春明在借款协议中约定借期为二个月,月利率为3%,逾期未还款,应承担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2016年10月14日,陈宗林通过农业银行转账给楼春明40万元。2016年12月10日,楼春明出具一份字据,称欠陈宗林的40万元,至2016年1月17日(经确认该处为笔误,应指2017年1月17日)归还本金20万元整;剩余20万元整到2017年3月底归还。楼春明通过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转账给陈宗林款项如下:2016年11月4日8000元,2017年1月20日12000元。陈宗林自认利息已支付至2017年1月13日。另查明,楼春明与楼兰仙于1991年2月9日登记结婚。陈宗林为本案支出律师代理费150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与两被告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楼春明未按约归还借款,系违约行为,应承担归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及律师费等违约责任。被告楼春明归还的款项在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应先抵充利息,经计算被告有证据证明的还款额未超出按月利率3%计算的应付利息,故被告应归还的借款本金为40万元。本案债务又形成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原告的诉请,合法有据,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楼春明、楼兰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陈宗林借款本金40万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计付,自2017年1月14日起计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楼春明、楼兰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宗林律师代理费15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79元、保全费2770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项孟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金宴宇义乌市人民法院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2017)浙0782民初7527号各方当事人:原告陈宗林诉被告楼春明、楼兰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若你对本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诉讼费用7958元,并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专户名称: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账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特此通知。2017年6月28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