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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民初3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吴俊伟与蒿广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俊伟,蒿广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3171号原告:吴俊伟(曾用名吴攀登),男,197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蒿广峰,男,52岁,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原告吴俊伟诉被告蒿广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9日诉至本院。原告吴俊伟起诉要求判决被告蒿广峰支付原告货款80500元并支付利息。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以及住所等项。本案中,根据原告在诉讼中提供被告的住所地址,未能查询到被告,原告也未能向本院进一步提供被告的现住址以供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俊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13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季卫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 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