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327执恢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冯宗明诉高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宗明,高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7执恢20号申请执行人:冯宗明,男,生于1956年8月14日。被执行人:高刚,男,生于1994年12月8日。冯宗明诉高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4)陇民初字第0069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高刚赔偿冯宗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补助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抚养费共计人民币75622.39,扣除高刚垫付的34893.24元,再实际赔偿冯宗明40759.15,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高刚负担。高刚共计履行10000元及退回案件受理费1000元后与冯宗明对余下案件款达成解协议,由于高刚未履行和解协议,现冯宗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高刚发出执行通知书,高刚履行案件款30729.15元及执行费51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上述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4)陇民初字第006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敏审判员  张德前审判员  李建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少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