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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7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程玉雷、邢连夫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玉雷,邢连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27执74号申请人:程玉雷,男,198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南和县,现住该村,被执行人:邢连夫,男,1981年6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馆陶县,因故意伤害罪,现在在邯郸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程玉雷与邢连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7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经法院查询被执行人邢连夫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薛胜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晓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