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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02执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娟与杨文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娟,杨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02执506号申请执行人杨娟,女,。申请执行人杨文,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湘0502民初4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杨文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姚格南在2017年2月18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姚格南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姚作飞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502民初5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丕易审判员  王 波审判员  张 强书记员  :肖涛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