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8民初2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行与常俊安、常俊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行,常俊安,常俊洪,常俊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8民初2010号原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行,地址:丰润区曹雪芹西道667号。负责人:郑久三,行长。被告:常俊安,男,1962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被告:常俊洪,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被告:常俊义,男,196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本院在审理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行与被告常俊安、常俊洪、常俊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行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行负担。审判员 梁 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海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