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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9执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闫海龙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9执226号被执行人闫海龙(曾用名闫建华),男,1963年10月6日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新蔡县月亮湾办事处城郊村委王庄村。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6310066335。本院在执行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闫海龙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罚金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闫海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车辆一辆,车牌号码:晋MQ68**,车辆品牌:五菱牌,但由于被执行人闫海龙在外地下落不明,我院未实际扣押该车辆,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军审判员 闫保华审判员 赵 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