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3民初2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陕西横山某某公司与被告钱某某、何某某、何某甲、曹某某、李某某、胡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横山某某公司,钱某某,何某某,何某甲,曹某某,李某某,胡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3民初2087号原告:陕西横山某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某某路。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某,系该公司职工,特别代理。被告:钱某某被告:何某某被告:何某甲被告:曹某某被告:李某某被告:胡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横山某某公司与被告钱某某、何某某、何某甲、曹某某、李某某、胡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横山某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陕西横山某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陕西横山某某公司负担25元,其余退回原告。(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 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渔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