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32执恢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巴久木呷、海来木呷与喜德县金鑫铸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喜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喜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久木呷,海来木呷,喜德县金鑫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喜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32执恢18号申请执行人:巴久木呷,男,彝族,生于1986年6月26日,四川省喜德县人,现住四川省喜德县。申请执行人:海来木呷,男,彝族,生于1988年2月29日,四川省喜德县人,现住四川省喜德县。被执行人:喜德县金鑫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国普。住址:喜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巴久木呷、海来木呷与被执行人喜德县金鑫铸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已依法查封、变卖被执行人财产并全额兑付给了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喜民初字第2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阿尔莫吉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邱 木 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