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6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鑫苑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沈钧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鑫苑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沈钧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6552号原告鑫苑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郑州市金水区鑫苑路18号。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锐,该公司员工。被告被告沈钧锐,女,汉族,1978年1月26日出生,住郑州市。关于原告鑫苑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沈均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鑫苑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鑫苑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余额25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李怡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瑶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