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5民初1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民初1623号原告:宋某某,男,198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被告:刘某,男,198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审判员 于晓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 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