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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财保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怀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怀远县双墩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怀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怀远县双墩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北方物流有限公司,安徽皖商物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蚌埠市双墩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丁爱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财保126号申请人:怀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农商银行十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675852789C。法定代表人:王静,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怀远县双墩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鲍集农民创业园,组织机构代码913403210787464008。法定代表人:姚山,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安徽北方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城关镇华海景秀世家12号楼105室,组织机构代码91340323092152158C。法定代表人:姚培,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安徽皖商物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长征路899号-22号A室,组织机构代码91340300094829230N。法定代表人:姚山,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蚌埠市双墩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长征北路899号-22号C室。法定代表人:姚山,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丁爱民,男,197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申请人怀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安徽北方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皖C×××××”号、“皖C×××××”号、“皖C×××××”号、“皖C×××××”号4辆汽车;查封皖商物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皖C×××××”号、“皖C×××××”号、“皖C×××××”号、“皖C×××××”号4辆汽车;查封怀远县双墩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皖C×××××”号、“皖C×××××”号、“皖C×××××”号3辆汽车;查封蚌埠市双墩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皖C×××××”号1辆汽车;查封丁爱民所有的位于蚌埠市淮上区朝阳北路金地苑小区6号楼一单元501室及蚌埠东方都市35-2-15-02152房屋两处,并已提供申请人怀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盛达支行的存款170万元(账户2000203691710300000059)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怀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安徽北方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皖C×××××”号、“皖C×××××”号、“皖C×××××”号、“皖C×××××”号4辆汽车。查封期间交由安徽北方物流有限公司看管、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或设定抵押;二、查封皖商物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皖C×××××”号、“皖C×××××”号、“皖C×××××”号、“皖C×××××”号4辆汽车。查封期间交由皖商物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看管、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或设定抵押;三、查封怀远县双墩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皖C×××××”号、“皖C×××××”号、“皖C×××××”号3辆汽车。查封期间交由怀远县双墩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看管、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或设定抵押;四、查封蚌埠市双墩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皖C×××××”号1辆汽车。查封期间交由蚌埠市双墩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看管、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或设定抵押;五、查封丁爱民所有的位于蚌埠市淮上区朝阳北路金地苑小区6号楼一单元501室及蚌埠东方都市35-2-15-02152房屋两处。查封期间交由丁爱民看管、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或设定抵押;六、冻结怀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盛达支行的存款170万元(账户2000203691710300000059)。申请人应于本裁定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徐爱国审判员  宋家武审判员  宋海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珺提示: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2、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申请人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方可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皖0321财保210号之一申请人:怀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榴城镇圣泉大道888号十楼,组织机构代码91340321675852789C(1-1)。法定代表人:李绪林,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怀远县上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经济开发区院内,组织机构代码91340321072376197X。法定代表人:何汝华,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作出(2016)皖0321财保210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被申请人怀远县上和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怀国用2013第348号),并已提供申请人怀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怀远本富村镇银行的存款1000万元作为担保。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怀远县上和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怀国用2013第348号)的查封;二、解除对怀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怀远本富村镇银行的存款100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徐爱国审判员宋家武审判员王胤胤二○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张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