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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79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山东龙氏食品有限公司、山东龙盛农牧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龙氏食品有限公司,山东龙盛农牧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龙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7973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张鹏,男,1987年7月2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山东龙氏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永安路西段。法定代表人:刘士彦,经理。被申请人:山东龙盛农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同上。法定代表人:龙君义,经理。被申请人:山东龙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枣沟头镇闫屯村。法定代表人:龙洋,经理。解除保全申请人张鹏与被申请人山东龙氏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氏公司)、山东龙盛农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盛公司)、山东龙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张鹏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次日作出(2017)鲁1302民初7973号民事裁定书,已查封了被申请人龙海公司所有的临兰国用(2014)第0166号土地一宗,查封了被申请人龙盛公司所有的临兰国用(2014)第0167号土地一宗。2017年6月27日,申请人张鹏向本院主张双方已自愿达成谅解,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龙盛公司和被申请人龙海公司上述土地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龙盛农牧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临兰国用(2014)第0167号土地一宗及被申请人山东龙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临兰国用(2014)第0166号土地一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俊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丽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