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刑初1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崔秀杰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秀杰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2刑初119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秀杰,男,1981年8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正阳县人,初中文化,务工,住正阳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5月27日被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6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7〕10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秀杰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符策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秀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1月13日11时许,被告人崔秀杰无证、醉酒驾驶摩托车回家,途经东莞市沙田镇西太隆伟升厂门口路段时,所驾摩托车与骑自行车的被害人林某发生碰撞,崔秀杰与林某均倒地受伤。公安机关接报案后到场将崔秀杰、林某送院医治。同月20日,崔秀杰经公安机关传唤后到案接受调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崔秀杰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林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法医鉴定,林某所受损伤为轻伤X级。经检验,崔秀杰血中乙醇含量为95.24mg/100ml。事后被告人崔秀杰赔偿了林某3万元,并获得了林某的谅解。以上事实,被告人崔秀杰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确认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崔秀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秀杰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崔秀杰无证、醉酒驾驶致一人轻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应酌情从重处罚;其主动归案,并能够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且已经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崔秀杰判处二个月至四个月拘役,并处罚金,该量刑建议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合理有据,本院予以采纳。还考虑到本案的犯罪情节较轻,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没有再犯的人身危险,可以回归社会服刑,本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秀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年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意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