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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6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成都恒志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陶毅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恒志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陶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6228号原告:成都恒志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35号1幢9层10号。法定代表人:骆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彪,男,汉族,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陶毅,男,汉族,1968年10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成都恒志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陶毅追偿权纠纷一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陶毅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成都恒志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陶毅追偿权纠纷一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审判员  罗良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俊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