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8执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曾德志与敖合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德志,敖合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328执479号申请执行人:曾德志,男,1968年10月15日生,住贵州省安龙县。被执行人:敖合文,男,1944年4月11日生,住贵州省兴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德志与被执行人敖合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黔2328民初17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工资1700元。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将其列入失信人名单。因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被执行人欠申请人工资暂时无法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五星审判员 付 军审判员 朱慧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