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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民初3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陶某甲与陶某乙陶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甲,陶某乙,陶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3512号原告:陶某甲,男,194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陶某乙,男,197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綦江区,现住綦江区。被告:陶某丙,男,198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綦江区。原告陶某甲与被告陶某乙、陶某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陶某甲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陶某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陶某甲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智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