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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刑初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杨祖坤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祖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刑初835号公诉机关: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狮检公刑诉[2017]822号。受理日期:2017年6月22日。适用程序:简易(快速审理)程序、公开开庭。出庭公诉人:检察员陈玳鸿。被告人:杨祖坤,男,198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贵州省织金县。曾因犯运输毒品罪于2004年11月4日被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3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7年4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指控罪名: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杨祖坤经事先联系后,携带0.12克毒品海洛因到石狮市洋下加油站对面的巷子内,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卖给杨彬后,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经鉴定,被扣押的毒品检出海洛因。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扣押、称量笔录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被告人杨祖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祖坤故意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祖坤曾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贩卖毒品罪,是累犯和毒品犯罪的再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杨祖坤曾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杨祖坤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祖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7日起至2017年12月1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OPPO移动电话一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何荣添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子杰录入员林莉萍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