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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刑更字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蓝峰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蓝峰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2刑更字360号罪犯蓝峰,曾用名蓝炳群,男,1965年4月10日出生,壮族,广西大化县人。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监狱服刑。广西大化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2014)大刑初字第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蓝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4年1月6日起至2022年1月5日止;判令被告人蓝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本案犯罪行为遭受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0000元(已赔偿)。该罪犯于2015年1月6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监狱于2017年5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7年5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监狱(2017)宜刑减字第360号报请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蓝峰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劳动积极,按质按量完成生产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建议给予罪犯蓝峰减刑九个月。河池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的减刑报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意按程序办理。经审理查明,罪犯蓝峰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生产任务。自2015年4月起至2017年1月底止,共获奖励分87.70分,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报请减刑表现情况认定表、罪犯奖励分统计审核表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蓝峰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蓝峰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4年1月6日起至2021年4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辉审 判 员  黄庆文代理审判员  韦荷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蓝 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