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0执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申请高永亮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永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681号移送机关: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高永亮,男,198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与高永亮罚金一案中,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3)香刑初字第58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此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7年6月28日,被执行人高永亮尚欠罚金20 000.0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程 强
 审 判 员 王 喆
 审 判 员 王 莹
 二○一七年���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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