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2执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孙长续与李自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长续,李自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2执730号申请执行人:孙长续,女,197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李自友,男,197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本院在执行孙长续与李自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孙长续与被执行人李自友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皖1522民初289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审 判 长 汪 平审 判 员 缪国利代理审判员 程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华苏雅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