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1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1865苏州宏富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张琳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宏富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张琳琅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1865号原告苏州宏富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澄湖路2-7号。法定代表人刘洪伟。委托代理人缪莹,江苏悦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琳琅。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宏富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琳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宏富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宏富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宏富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2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2410元,由原告苏州宏富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辉云代理审判员 陈 烨人民陪审员 郑乾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姚志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