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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民初3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史书庆与天津盛世隆顺科技有限公司宜兴南里分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书庆,天津盛世隆顺科技有限公司宜兴南里分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3388号原告:史书庆,男,199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东丽区。被告:天津盛世隆顺科技有限公司宜兴南里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宜兴南里底商。负责人:刘猛猛。原告史书庆与被告天津盛世隆顺科技有限公司宜兴南里分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2017年6月28日,原告史书庆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史书庆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8元,减半收取计13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迎辉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据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审判。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