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6民初1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徐存秋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徐存秋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426民初1049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立,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存秋,住址:德州市。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存秋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存秋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徐存秋偿还原告垫付款本金30000元。2.判令被告徐存秋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310元(欠款额10%的当月违约金和从2017年2月17日至2017年5月5日按欠款额日千分之一计算的迟延履行金)及至款项付清之日至的迟延履行金。3.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邮寄费、保全费、鉴定费等诉讼费用及原告为追偿欠款而支付的律师费或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垫付宝由我公司推出,由我公司替买方会员(以下简称用户)向卖方会员(以下简称商户)垫付消费款,再由用户在还款日前偿还垫付款的服务,垫付宝提供的是垫付消费款的服务。享受垫付宝服务,首先要在垫付宝网站(登陆网址www.dianfubao.com)注册垫付宝会员后,注册成功后,原告会为会员的分配唯一的垫付宝账户,并由会员本人设置登陆密码。垫付宝会员分为两类,一类是买方会员,出于消费的目的,需要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称之为用户,另一类会员是卖方会员,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称之为商户。垫付宝为用户垫付消费款,还对用户规定了授信程序,用户在注册为会员后,要和原告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提供抵押财产,并签订授信书、担保函等,原告根据用户提供的财产情况,授予其一定的信用额度,并在其账户内形成账单日、还款日及授信额度等内容。在信用额度的范围内,原告替用户垫付消费款给商户,垫付款项的方式是原告将与交易金额等额的垫付宝额度在扣除向商户收取的服务费(垫付消费额的2%或2.4%)后,划拨到商户的垫付宝账户中,商户收取额度后,既可用额度到其他商户处消费,也可以选择向原告申请提现。对用户而言,在一个账单周期内原告替其垫付消费款不计利息,不收取任何费用,但须依约在还款日前将原告垫付款项如数归还原告,如果逾期,须依照《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对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对商户而言,原告依照《垫付宝交易协议》约定向其收取垫付款项一定比例(目前为2.4%)的服务费。原告替被告徐存秋在2017年1月17日在商户王荣财处垫付消费款25000元;在商户宋祥帅处垫付消费款5000元。被告逾期拒不偿还原告,为此,起诉至法院,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徐存秋未作答辩。结合原告提交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垫付宝网站信息截图、垫付宝欠款明细表等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4月22日,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甲方)与被告徐存秋(乙方)签订编号为垫000030722/鲁德州00100126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授权书等垫付宝系列合同,合同约定:乙方自愿在甲方指定网络平台—垫付宝网站注册成为会员,授权垫付宝网站按照乙方在网上的指令进行操作。乙方不可撤销的承诺完全遵守本合约、垫付宝网站的各项规则及网页提示。乙方使用额度进行消费后,甲方替乙方垫付消费款项支给垫付宝卖方会员,乙方按约定将垫付款定期归还甲方。乙方未按时足额偿还甲方代乙方垫付的消费款项及其他款项的,乙方须按其欠款总额的10%向甲方交纳当月的违约金,且乙方在未还清欠款之前,每逾期1日须按欠款额的1‰向甲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被告徐存秋自愿在原告指定的垫付宝网站注册成为了会员,并授权垫付宝网站按照被告在网上的指令操作,并确认了垫付宝网站上的《垫付宝服务协议》、《垫付宝授信规则》、《垫付宝账户使用规则》、《垫付宝还款规则》等各项规则及标准。2017年1月17日被告徐存秋在王荣财处消费25000元;2017年1月18日在宋祥帅处消费5000元。该款由垫富宝投资公司为徐存秋垫付,2017年2月16日为还款日。被告徐存秋一直未偿还垫付款,尚欠原告垫付款3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徐存秋签订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按照其与被告徐存秋签订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垫付了被告徐存秋在王荣财处消费款25000元,在宋祥帅处消费款5000元,共计30000元。被告徐存秋应承担还款责任,被告徐存秋未依约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垫付款30000元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本案属于公民与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应受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调整。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的,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的,超过部分的利率约定无效;约定的逾期还款的违约金和迟延履行的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和不得超过年利率的24%,对于超出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3000元的违约金及迟延履行违约金,约定过高,应当按照年利率24%计算,即30000×24%÷12﹦600元,被告徐存秋支付自2017年2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迟延履行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计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存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垫付款30000元、违约金600元及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金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2月1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徐存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玉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霍晓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