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02执1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段元生与黎泰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元生,黎泰成,许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02执1877号申请执行人:段元生,男,汉族,1987年12月9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黎泰成,男,汉族,1968年6月28日生,住址: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许素英,女,汉族,1980年11月21日生,住址:赣州市章贡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段元生与被执行人黎泰成、许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6)赣0702执1877号,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5)章民三初字第3933号民事判决书,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振明代理审判员 XXX代理审判员 张龙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曾 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