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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5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5901吴海涛与上海市金山区宝露露百货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海涛,上海市金山区宝露露百货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5901号原告:吴海涛,男,1994年9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被告:上海市金山区宝露露百货店,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海芙路***弄**号***室。经营者:张金花,女,1957年2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吴海涛与被告上海市金山区宝露露百货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海涛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吴海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海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海涛负担。代理审判员  严梅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