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03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李来发玩忽职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来发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03刑初77号公诉机关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来发,男,1971年12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龙海市,汉族,大学文化,福建省龙海市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原教导员,住福建省龙海市。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11月9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监视居住,同月16日被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林志山,福建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文检公刑诉[2016]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来发犯玩忽职守罪,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遵照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于同日立案受理,经审查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6月27日提出本案因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请求撤回起诉的理由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陈婧怡代理审判员 刘 翔人民陪审员 XX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艺燕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