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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91民初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山东乐拍商业有限公司与陈忠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乐拍商业有限公司,陈忠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91民初977号原告:山东乐拍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英,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锋,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忠,男,1964年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原告山东乐拍商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忠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山东乐拍商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乐拍商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山东乐拍商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