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91民初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山东乐拍商业有限公司与陈忠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乐拍商业有限公司,陈忠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91民初977号原告:山东乐拍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英,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锋,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忠,男,1964年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原告山东乐拍商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忠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山东乐拍商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乐拍商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山东乐拍商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