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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刑更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张洪禄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洪禄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576号罪犯张洪禄,男,1971年2月27日出生于四川省南充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刑期自2012年8月1日起至2017年7月31日止)。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6日作出(2013)古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洪禄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6000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6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6月14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罪犯张洪禄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以(2016)闽07刑更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6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洪禄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学习,较好完成劳动任务。获2次表扬。2017年2月3日向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600元(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No:02655909)。监狱建议将罪犯张洪禄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上述事实,有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考核衔接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洪禄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7年7月31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云审 判 员  陈秀钦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