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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27民初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宋长平与被告姚莉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长平,姚莉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大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227民初410号原告:宋长平,男,1990年7月6日生,汉族。被告:姚莉媛,女,1991年4月15日生,汉族。原告宋长平与被告姚莉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长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莉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长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离婚;2.夫妻共同财产86000元存款平均分割。事实与理由:宋长平与姚莉媛系自由恋爱,于2015年9月22日登记结婚。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结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特别是结婚半年之后,宋长平得知姚莉媛隐瞒了其与前男友同居并怀孕、流产的事情,严重影响了双方的夫妻感情。现宋长平认为与姚莉媛已无法共同生活,请求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被告姚莉媛辩称,不同意与宋长平离婚。其与宋长平系初中同学,经过恋爱后于2015年5月9日举办婚礼,并于同年9月22日登记结婚。结婚后双方感情很好,从未因家庭琐事发生过争吵。宋长平之所以提出离婚,是因为姚莉媛在2017年经北京3**医院检查患有类风湿性疾病。在此之后,宋长平才多次提出离婚要求。79000元存款原系姚莉媛婚前个人财产,并非夫妻共同财产。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宋长平与姚莉媛系自由恋爱,于2015年5月9日举办婚礼,并于同年9月22日登记结婚。结婚初期双方感情较好,现尚未生育子女。本院认为,夫妻间应相互信任、相互尊重、相互关心,共同维护已经建立起来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原告宋长平与被告姚莉媛系自由恋爱结婚,说明双方的婚姻基础较好;结婚初期原、被告相处融洽,足见双方间已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夫妻感情。现原告宋长平要求离婚,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宋长平要求与被告姚莉媛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长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志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石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