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20刑初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陈某2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2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20刑初689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2,男,196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7]6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2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凌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2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2伙同顾志英(另处)至本市奉贤区海湾镇海农公路XXX号上海星火奶牛二场,采用电焊机烧掉仓库门锁的方式,窃得该厂放置于仓库内的电动机7台,经鉴定其中被盗的6台电动机价值人民币共计2573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上海星火奶牛二场报案书,同案关系人顾志英的陈述,证人陈某1、蒋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涉案现场的视频录像,上海市奉贤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谅解书,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案发经过、受案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2无视国家法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司财物,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2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2已得到了被害单位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结合本案的损失挽回情况,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为严肃国家法制,确保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2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8日起至2017年7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不足之数责令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晓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免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