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12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赖大志与杨志伟、马玲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大志,杨志伟,马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12执42号申请执行人:赖大志,男,生于1977年9月14日,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被执行人:杨志伟,男,生于1971年10月9日,汉族,广元市利州区人。被执行人:马玲,女,生于1963年8月25日,汉族,广元市利州区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赖大志与被执行人杨志伟、马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马玲所有的位于广元市利州区嘉陵街道办事处东街嘉鑫大厦二楼政府街65号的房屋,但该房屋于2016年12月14日办理了相关抵押登记手续,同时被执行人杨志伟、马玲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登奉审判员 侯 倩审判员 李兴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春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