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04民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茂名市电白区观珠镇樟木垌村委会泽仁角村村民小组与茂名市电白区观珠镇人民政府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茂名市电白区观珠镇樟木垌村委会泽仁角村村民小组,茂名市电白区观珠镇人民政府,谭闯青,谭泳鸣,陈江尧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4民初32号原告:茂名市电白区观珠镇樟木垌村委会泽仁角村村民小组(原电白县观珠镇樟木垌村泽仁角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观珠镇樟木垌村委会泽仁角村。法定代表人:汪顺业,社长(村长)。委托代理人:李建清,广东济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茂名市电白区观珠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黄剑,镇长。委托代理人:刘坚,干部。委托代理人:黄勇,干部。第三人:谭闯青,男,成年,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第三人:谭泳鸣,男,成年,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委托代理人:梁亚颜,广东大贤东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陈江尧,男,成年,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本院受理原告茂名市电白区观珠镇樟木垌村委会泽仁角村村民小组(原电白县观珠镇樟木垌村泽仁角经济合作社)诉被告茂名市电白区观珠镇人民政府、谭闯青、谭泳鸣、陈江尧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原告未按期预交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黄豪新人民陪审员 杨志明人民陪审员 唐慧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嘉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