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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执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上海华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苏州多益工艺品有限公司、吴江市吴都大酒店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华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苏州多益工艺品有限公司,吴江市吴都大酒店有限公司,翁雪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9执64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华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银翔路819弄1号1702室。法定代表人钟鸣,该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钱永根,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苏州多益工艺品��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汾湖镇北厍社区黎星村。法定代表人杜小峰。被执行人吴江市吴都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中山北路156号。法定代表人翁雪勤,董事长。被执行人翁雪勤,女,1969年6月14日生,汉族,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原告上海华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多益工艺品有限公司、吴江市吴都大酒店有限公司、翁雪勤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至期,因各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485960.93元,申请执行费1726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吴江市吴都大酒店有限公司有房产登记信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在执行中依职权查询各被执行人在吴江范围内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吴江市吴都大酒店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房产已被本院多案轮候查封(设有抵押,查封期限将于2018年12月8日届满)。上述房产均设有高额抵押,就本案属无益拍卖,暂不益处置。上述查封申请执行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保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该项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此外,未发现各被执行人有其它���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已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相关执行情况,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得知执行情况后表示无法提供其他执行线索,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房产登记信息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的下落,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荣胜审 判 员  王进前助理审判员  陆亮亮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