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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81行审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巢湖市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张二云行政处罚一审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巢湖市环境保护局,张二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0181行审82号申请执行人:巢湖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巢湖市健康东路220号,组织机构代码证:58886399-X。法定代表人:祖朝保,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张二云。申请执行人以巢环罚字[2015]0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被申请执行人经催告仍不自觉履行为由,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所作的巢环罚字[2015]0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巢湖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巢环罚字[2015]0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旭东审 判 员  汪 琴审 判 员  周安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曹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