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81行审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巢湖市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张二云行政处罚一审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巢湖市环境保护局,张二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0181行审82号申请执行人:巢湖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巢湖市健康东路220号,组织机构代码证:58886399-X。法定代表人:祖朝保,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张二云。申请执行人以巢环罚字[2015]0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被申请执行人经催告仍不自觉履行为由,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所作的巢环罚字[2015]0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巢湖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巢环罚字[2015]0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旭东审 判 员 汪 琴审 判 员 周安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曹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