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民终5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郑文银、东胜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文银,东胜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桥西区苑东街道办事处大谈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55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文银,男,1958年4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薄立鹏、郝朋利,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胜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平安北大街158号紫晶苑1号楼25层,组织机构代码:78405023-2。法定代表人:石焕敏,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睿,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市桥西区苑东街道办事处大谈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大谈村。(未到庭)上诉人郑文银、上诉人东胜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4民初8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文银于2017年6月26日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郑文银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文银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188元,减半收取594元,由上诉人郑文银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岳桂恒审判员 赵 林审判员 姜瑞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 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