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执2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郑小娇与麻金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小娇,麻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5执2099号申请执行人郑小娇,女,198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为重庆市荣昌区。被执行人麻金平,女,198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为重庆江北区。郑小娇与麻金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15)江法民初118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麻金平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郑小娇于2017年3月20日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5执209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中代理审判员 刘 伟代理审判员 李树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欧雅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