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81民初2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许长林与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长林,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1民初2144号原告:许长林,男,1949年11月10日出生,农民,住所地遵化市。委托代理人:宗保圳。被告: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住所地遵化市。负责人:王玉明。委托代理人:龚双生。委托代理人徐立增。本院在审理原告许长林与被告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许长林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长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长林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许长林负担。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雪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