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4民初1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曲阳县运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闫俊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阳县运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闫俊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34民初1106号原告:曲阳县运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曲阳县庄窠乡村南。法定代表人:陈士龙,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敬阳,曲阳县恒州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闫俊勋,男,1973年11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原告曲阳县运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闫俊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陈士龙、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敬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闫俊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曲阳县运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白灰款23,100元(贰万叁仟壹佰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在庄窠村经营白灰生意,2015年3月30日起至6月7日被告从原告处拉白灰销往北京一个加气块砖厂,在此期间被告欠下白灰款,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欠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双方曾核对账目,2017年1月27日被告出具欠条,并签字按手印。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依法提起诉讼。被告闫俊勋未做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经营白灰业务的公司,原告称自2015年3月30日至2015年6月7日期间,被告多次在原告处购买白灰。2017年1月27日经双方核算,被告共欠原告白灰款23,1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内容为“欠条今欠白灰款23,100元整贰万叁仟壹佰元整欠款人:闫俊勋2017年1月27日”。庭审中原告称欠条为被告亲笔书写并按手印。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但被告一直未给付。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白灰款23,100元,对此主张提交了欠条予以证实。本院依法向被告送达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手续后,被告未提交答辩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抗辩权利的放弃,故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交的欠条予以采信,被告应给付原告白灰款23,100元。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白灰款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闫俊勋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曲阳县运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白灰款23,1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9元,由被告闫俊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玉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金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