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2民初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上海和发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漳州市塑料厂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和发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福建省漳州市塑料厂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02民初526号原告:上海和发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平城路788号54幢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682262285G。法定代表人:林静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帆,福建开元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漳州市塑料厂,住所地漳州市南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350600156031061。法定代表人:张庆明,厂长。原告上海和发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漳州市塑料厂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债权本金140万元及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计付利息,暂计至1997年12月20日止为43.91639万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1990年7月2日,国家机电轻纺织投资公司出口产品投资公司(以下简称”轻纺出口产品投资公司”)与福建省漳州塑料厂签订的轻出合(轻)(125)号《轻纺出口产品合作建设项目合同》及《轻纺出口产品合作建设项目补充合同》,轻纺出口产品投资公司通过委托建行贷款方式,向被告投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资金本金200万元,1990年6月15日,福建省漳州溶剂厂对上述贷款提供担保。截止至1997年12月20日,被告尚欠本金140万元及利息43.91639元。2000年3月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将中国高度投资集团公司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金本金的批复(计投资【2000】236号),该投资转为国家资本金,由中国高新轻纺投资公司行使出资人的职能,中国高新轻纺投资公司后由中国高新投资集团承继。2010年中国高新投资集团整体并入国家开发投资公司。2011年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关于划转登封电厂集团铝合金有限公司等项目产权及明确国投财务有限公司等股权管理关系的通知》(国投经营【2011】100号),将该债权划至国投资产管理公司进行经营管理。2011年12月15日,国投资产管理公司发函被告福建省漳州塑料厂,双方协商未果。2012年12月23日,国投资产管理公司与上海和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产权交易合同》,该权益已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场内网络竞价转让给上海和发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张庆明辩称,福建省漳州塑料厂2000年停产,2007年下半年根据市政府要求,厂区划拨的土地被市土地局收回,福建省漳州塑料厂已经没有财产,被告的公章由漳州市二轻联社保管,这笔欠款也已超过诉讼时效。经审理查明,1990年7月2日,国家机电轻纺织投资公司出口产品投资公司(以下简称”轻纺出口产品投资公司”)与被告签订的轻出合(轻)(125)号《轻纺出口产品合作建设项目合同》、《轻纺出口产品合作建设项目补充合同》,轻纺出口产品投资公司通过委托建行贷款方式,向被告投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资金本金200万元,1990年6月15日,福建省漳州溶剂厂对上述贷款提供担保等。截止至1997年12月20日,被告尚欠本金140万元及利息43.91639万元。1998年6月9日,被告因尚欠本金140万元及利息43.91639万元向轻纺出口产品投资公司申请转为国家资本金。2000年3月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将中国高度投资集团公司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金本金的批复(计投资【2000】236号)》,该投资转为国家资本金,由中国高新轻纺投资公司行使出资人的职能,中国高新轻纺投资公司后由中国高新投资集团承继。2010年中国高新投资集团整体并入国家开发投资公司。2011年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关于划转登封电厂集团铝合金有限公司等项目产权及明确国投财务有限公司等股权管理关系的通知》(国投经营【2011】100号),将该债权划至国投资产管理公司进行经营管理。2011年12月15日,国投资产管理公司发函被告福建省漳州塑料厂,明确本案投资转为国家资本金,应按国家规定进行处理。2012年12月23日,国投资产管理公司与上海和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产权交易合同》,该权益已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场内网络竞价装让给上海和发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2年12月24日国投资产管理公司通知被告,已将上述经营资金权益转移给原告。2014年10月16日原告通过上海市松江公证处公证送达《至【福建省漳州塑料厂】的催款通知》、《权益转让通知书》等文件,称国投资产管理公司与上海和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产权交易合同》,该权益已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场内网络竞价装让给上海和发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因向原告确认并协助其实现上述权益,并通知被告履行相应的还款责任,上述邮件发送至被告的工商登记住所地。2017年1月12日原告向本院起诉。另查明,2000年被告因资不抵债停产,2002年7月市二轻联社任命张庆明为福建省漳州塑料厂厂长,任务是企业改制,处理资产及清算。2007年4月23日漳州市人民政府召开第六次常务会议要求妥善处理43家企业(包括被告)债权资产包处置工作等。2007年下半年被告的厂区划拨的土地被收回,被告的公章由主管部门漳州市二轻联社保管。上述事实有轻纺出口产品合作建设项目补充合同、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使用情况表、申请书、合同书、计投资《2000》236号文件、国投经营《2011》100号)文件、《关于福建省漳州塑料厂使用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处理意见的函》及权益转让通知书、公证书两份、轻出函(1993)2号、中投集团办字《1999》2号及证明两份、上海产权交易合约、产权交易凭证、EMS邮单、2007年4月29日漳州市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纪要、调查笔录等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与轻纺出口产品投资公司签订的《轻纺出口产品合作建设项目合同》、《轻纺出口产品合作建设项目补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从合同内容上看,轻纺出口产品投资公司向被告提供款项后可逐年收回本金及固定收益,故上述两份合同名为合作建设项目合同实为借款合同。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投资【2000】236号文件、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改革【2010】1471号文件、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国投经营【2011】100号文件,上述债务被转换为国家资本金,投资权益化转至国投资产管理公司。2012年10月24日国投资产管理公司通过上海产权交易所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原告,所以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相关债权,原告具备主体资格。2014年10月16日原告通过公证邮寄送达被告进行催讨,诉讼时效的起算日为2014年10月16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原告两年内未向被告主张权利的,原告于2017年1月12日原告向本院起诉,已超过了欠款的诉讼时效,据此,被告的抗辩理由成立,原告的诉请依法得不到保护。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javascript:SLC(167199,0)?)》第四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五条(?javascript:SLC(167199,135)?)、《(法[2012]29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中央级财政资金转为部分中央企业国家资本金有关纠纷案件的通知》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上海和发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1352元,由原告上海和发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叶勇前人民陪审员 卢金莲人民陪审员 黄湘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洪 萍附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中央级财政资金转为部分中央企业国家资本金有关纠纷案件的通知(法[2012]295号)》三、除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案件外,有关中央企业返还资金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当事人主张确认公司或企业出资人权益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五、本通知发布前尚未审结的一、二审案件适用本通知;本通知发布前已经审结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或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通知。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政府调整划转企业国有资产引起的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javascript:SLC(15043,0)?)》(法复[1996]4号)的规定或者以相关政策不明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裁定的案件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