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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6财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朱大才、保康八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大才,保康八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6财保10号复议申请人:朱大才,男,生于1970年7月15日,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被申请人:保康八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八方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敏,八方房地产公司总经理。原告八方房地产公司与被告朱大才因确认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作出(2017)鄂0626民初804号民事裁定书,复议申请人朱大才对(2017)鄂0626民初804号民事裁定书不服,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于2017年6月5日作出的(2017)鄂0626民初80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告知其“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复议申请人朱大才收到该裁定书的日期和书写复议申请书的日期均是2017年6月9日,但其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复议立案,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的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复议申请人朱大才的复议申请。审判长 :尚万宝审判员 :柳发良审判员 :赵东学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富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