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执1470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梁付领与王玉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1470号之六被执行人王玉银,男,197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关于申请执行人梁付领与王玉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7)豫1702执1470号之六裁定书,于2017年06月28日向被执行人王玉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玉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玉银在中国银行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王永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