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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崔玉敏申请执行杨建华、河南金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玉敏,杨建华,河南金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40号申请执行人崔玉敏,女,1961年1月23日生。被执行人杨建华,男,1959年1月15日生。被执行人河南金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崔玉敏申请执行杨建华、河南金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豫1221民初183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调查本院查封的财产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留锋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邵红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书亮 来源: